关于邀请、聘请外国专家来校访问、讲学
校内请示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邀请、聘请外籍专家来我校交流、讲学的工作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各院、处、系、所如拟邀请或聘请外国专家来校访问或讲学等应该事先向学校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外事处。报告应列出以下内容:
1. 邀请来校专家的基本情况:简历、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及有关信函。
2. 境外专家来校访问、讲学的题目、课程名称。
3. 讲课方式,讲学题目,周学时数及日程安排。
4. 到、离校的日期。
5. 来校访问和讲学的对象。
6. 有关经费解决办法。
7. 来校专家在校活动期间一般不邀请领事馆官员参加有关活动。(注:根据涉外规定,在未得到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以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官员发出书面或口头邀请。)
8.主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9.邀请长期来校专家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请示。邀请短期专家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请示。
二、各院、、系、处、所邀请专家来校的请示送交外事处后,由外事处统一将请示汇总后呈报主管校领导和校务委员会审批。外事处按照校务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的批示办理有关手续。
三、讲学、访问活动完成后,主邀单位具体接待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的“活动简报”送交外事处。“活动简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来校讲学专家讲课的总课时、讲学内容的要点及效果
2.听讲者通过该次交流取得的专业收获(要点)
3.两校交流与合作非正式会谈应简述意向性协议的要点
4.来校讲学专家对学校教学、科研和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反应等
该活动简报由外事处存档,并报送校领导。